公共场所“无烟诉讼第一案”开庭
大学生小李乘坐哈尔滨市铁路局运营的K1301次列车时,在列车上闻到了刺鼻烟味。由于在火车上没有看到工作人员对抽烟者进行劝阻,小李将哈尔滨市铁路局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决哈尔滨市铁路局赔偿其购票款,同时取消有关站台及该趟列车内的吸烟区、拆除烟具,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,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等。昨天上午,该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。
坐火车被动吸二手烟
6月9日,今年刚考入大学的小李乘坐K1301次列车(北京站至天津站)到天津旅游,三天后又乘车返京。
因为想有个好的乘车环境,小李特意选择了有空调的普速软卧车厢。但是一上车,她发现车厢内充满了浓浓烟味,但没有工作人员对抽烟行为进行劝阻。而在北京站、天津站和天津西站的站台上,也都有大量人员吸烟。
小李认为,她乘坐的列车上张贴的哈尔滨铁路局2014年12月3日颁布的《铁路旅客安全乘车须知》第5条中明确规定:“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”。但车上却又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(烟灰盒、烟灰缸),这种做法并不合理。
此后小李先后向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、北京市和天津市的卫计委反映这一情况,但均被告知不属于受理范围。而小李向铁路总公司也反映了这一问题,却一直没有得到答复。投诉无果小李于是将哈尔滨铁路局诉至法院。
索赔1元精神损害赔偿
昨天上午,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公共场所“无烟诉讼第一案”。小李诉称,2017年6月9日,其从北京站乘坐被告运营的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,一路深受二手烟、三手烟危害,无可躲避,令人身心受损。
据此,小李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,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票款102.5元、律师代理费3000元;精神损害赔偿1元;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,拆除烟具;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;赔礼道歉。
哈尔滨铁路局目前已经更名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。其答辩称:本案名为运输合同纠纷,实质为公益诉讼案件,小李的诉讼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,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条件。
此外,铁路公司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不违反法律规定,也未对小李造成侵权;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铁路公司作为承运人,将乘客小李安全正点运送到天津站,已履行合同应尽义务,不存在违约情形。
“人性化”管理还是侵权?
昨天庭审中,在普通列车上设置吸烟区是“人性化”管理还是侵权,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。
小李一方认为,站台上、列车内,设置吸烟区、摆放烟具,违反相关法律规定,恶化了乘车环境、降低了服务质量,侵害了乘客的身心健康。
此外,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七条规定:“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,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”
而铁路公司方面则表示,首先,侵权要有具体的侵害后果,小李目前无法举证证明有任何具体的侵害结果发生。其次从我国的国情来看,铁路部门已经在积极地落实推动控烟和禁烟。在高铁动车等行程较短的列车上,目前已经实现了全程禁烟,但是,在普速列车上设立吸烟室,即使符合规定,又是一种人性化的管理措施。
昨天,已经是大学生的小李由于正在准备期末考试而没有出庭。庭审结束前,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,小李代理人点头表示接受,铁路公司的代理人则望向旁听席,在得到旁听席上一名男子的回应后,向法官明确表示“不接受调解”。
北京晨报记者何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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