虐童案取证难 检察官
时间:2017-11-26  来源:未知  作者:木木  点击量:

北京市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(新天地分园)疑似产生“虐童事件”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。11月22日,北京警方已接到家长报案,正根据家长反应情况进行考察取证。24日,北京红黄蓝儿童教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表申明,表示已配合警方提供相关监控资料及装备,对违法犯罪行为绝不迁就。

记者注意到,在相似幼童遭遇侵害的案件中,幼童往往表述不清,家长发现侵害时又往往距侵害发生时间较长,这就给执法机关办案取证带来艰苦。在司法实践中,该如何破解此类案件的“取证难、处罚轻”困难?

家长可否查看监控录像

据报道,涉嫌被侵害幼童所在班级的家长们,现在最急切的想法是查看幼儿园的监控,但幼儿园目前并未对此作出回应。

在朝阳区,有部分幼儿园家长也向孩子所在幼儿园提出查看监控录像的要求,有的被园方谢绝了。“幼儿园说只有警察陪伴才干查看,平时的监控录像是给园长看的,家长不能看。我们班的家长正磋商着是否自费装置一个摄像头呢……”家住朝阳区的靳女士告诉记者。

“幼儿园拒绝家长查看监控录像,是分歧理的。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学刘品新24日接收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,幼儿园是孩子们的公共运动场合,孩子家长作为监护人理当有权查看孩子日常受护理、教育的情况。幼儿园方面拒绝提供监控录像是站不住脚的。只要家长许诺不随便在网上发布录像,不侵害其他幼童、老师的肖像权,就应该有权查看相关监控录像。

详细到管庄红黄蓝幼儿园(新天地分园),刘品新认为,园方负有一定举证责任。因为园方占有了证据——监控录像,如其拒绝提供,或者提供录像不完整、有瑕疵,都应在诉讼中承当不利成果。他进一步表示:“涉事的幼儿园、相关教育主管部门,都有责任解释,为预防幼童遭受侵害,曾经采取过哪些有效办法。”

幼童不完整陈述是否作为言辞证据

据报道,红黄蓝幼儿园(新天地分园)2岁7个月的小男孩月月告知奶奶和爸爸妈妈,说睡觉时老师会给他喂白色药片,“不必配水就喝了,不苦,天天都吃”。还有的孩子表述了其余被损害的情节……

问题是,3岁左右的幼童,其认知能力、表述能力有限,他们的言辞,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证明力?

“依据我国刑诉法、民诉法的相关划定,只要幼童能清晰、有逻辑地表述相关情形,他就能够对本人知晓的情况为自己、为别人作证。”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亮表现,幼童的表述,无论是被害人陈说仍是证人证言,宏观上讲,只要具备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系性,就拥有证明力。当然,因为幼童的认知才能有限,心智没有完全发育,其言辞的证明力不能完全依照成人的标准来对待,要联合全案证据来综合判定。

刘品新也表示,在世界上有一些国家曾对言辞证据供给者有最低年纪限制(如4岁以下),后来都相继撤消了,只要证人能公道表述即可。在我们国家,并没有这方面的制止性规定。“不光幼童自己的陈述有证明力,他向家人的陈述事后由家人来转述,也依然有证明力。”刘品新说。

作为有多年未检工作经验的检察官,王亮建议司法机关在办案中,针对幼童取证时关注几个方面:其一,适合成年人在场,对未成年人取证应该由监护人或者法定代办人在场,如果不在场,也要有合适成年人在场;其二,询问女童时应该由女性司法职员询问,尽量选择孩子认为舒服、平安的环境,以孩子听得懂的“聊天”方式询问,少用专业术语;其三,保持“一次为限”原则,为防止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,尽量少让孩子回想不良行为过程,应采用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(后期可以打马赛克、处置声音,但可以直接提供应检察官、法官),尽量以一次询问为限;最后,询问的同时进行心理安慰,警察问完问题后,心理老师、专家要马上跟进,最大限度削减询问对孩子的伤害。

“除了监控录像、言辞证据,侦查人员还应注意征集物证。”王亮提示说,好比刺伤幼童的工具要及时收集、固定,必要时应运用技巧鉴定手腕证明其对幼童的伤害是否存在。

幼童损害认定标准应否与成年人一致

除了取证难以外,对幼童被虐处分轻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。

根据最高法等五部门于2014年颁布执行的《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》规定,诸如颅骨单纯性骨折、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、缺失半个指节等情况才可能形成“轻伤”。目前司法实践中,即使针对幼童,也依然是同样的认定标准。

可以说,我们很难预测,幼童身上因被针扎留下诸多针孔,能否被认定“受伤”?如果认定受伤,属于“轻伤”还是“稍微伤”?

在王亮看来,目前与侵害儿童入罪有关的两个“标准”亟待转变。“认定儿童‘生理伤害’的标准应该低于成年人”。王亮说,同样的伤害对儿童带来的苦楚水平是远远高于成人的,假如对儿童的伤害认定标准和成年人一样,对儿童而言是不公正的,实际中虐童类案件要认定故意伤害罪简直不可能,而迫害类犯罪的刑期仅仅是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”。

王亮认为,司法机关还应该重视儿童被侵害案件中的“心理伤害”。“儿童遭受的心理伤害往往比生理伤害更长久、更难愈合,目前的司法实践中,往往得不到正确评估和治疗。”王亮忧心地表示,正如台湾自杀的美女作家林奕含受困于未成年时的性侵一样,许多被侵害的儿童心理问题会有一个埋伏期,一旦暴发出来,会走向自闭、抑郁、自残自伤,有的甚至转而变成加害人。

如何确保侵害幼童者行业禁止

2016年10月,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院以虐待被监护人罪,分离判处该市原红黄蓝幼儿园4名老师二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。法院认定,4名被告人屡次用针将多名儿童头部、口腔内侧、四肢、臀部、腿部等处扎伤。

很显然,只管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(九)将教师作为“对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”纳入虐待类犯罪实用范围,然而这类犯罪的刑罚偏轻。明年,这几名曾经虐待幼童的罪犯行将重新走向社会,如何保障他们不会再侵害天真烂漫的儿童?

“应在网上公布侵害儿童者个人信息,禁止其从事与儿童相关的职业。”刘品新以为,对于侵害过儿童的人,应该将其身份信息在网上对社会公然,并禁止其从事幼儿园校车司机、厨师、保安,或者婴幼儿保育员、保姆、月嫂等职业。

“提议借鉴国外‘电子镣铐’的做法,要求侵害过儿童的人群24小时佩戴一种GPS定位装置,同时在其身份证、护照上打出警示标识。”王亮认为,此举可以实时监控定位,同时可以要求其不得涌现在学校、幼儿园周边。对于性侵儿童者,倡议借鉴一些国外的做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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